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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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分行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分行借款本金68062.42元及相应利息(含复利、罚息,利息按合同约定计算至被告实际还款之日,但利息、罚息、复利之和不应超过尚欠本金年利率24%); 二、驳回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02元,减半收取751元,案件申请费850元,共1601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9-2 |
发布日期 | 2020-12-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