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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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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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执行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
| 法院 | 泰顺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停止本院(2017)浙0329执2119号案件的强制执行。 二、第三人安吉九贝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返还(2017)浙0329执2118号、(2017)浙0329执2119号案件中合并执行款7695476.86元至本院执行款账户(收款单位:泰顺县人民法院执行款专户;收款银行:浙江泰顺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业部;收款账号:6228××××2210)。 三、驳回异议人执行人宏飞集团有限公司、***、***、刘爱双的其他异议请求。 异议人、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
| 裁判日期 | 2020-6-29 |
| 发布日期 | 2020-12-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