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大同市金益来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山西中新上深涧煤业有限责任公司 温州锐峰矿山建设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大同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山西省大同市平城区人民法院(2018)晋0213民初1681号民事判决第二项,即:“驳回原告大同市金益来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二、变更山西省大同市平城区人民法院(2018)晋0213民初1681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温州锐锋矿山建设有限公司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大同市金益来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货款1024325.2元,并按照月利率5.1‰支付自2016年1月19日至货款清偿之日止的利息损失”;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17434元,由温州锐峰矿山建设有限公司负担14819元,由大同市金益来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负担2615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7780元,由温州锐峰矿山建设有限公司负担14710元,由大同市金益来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负担307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19-12-13 |
| 发布日期 | 2020-12-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