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供劳务受害者责任纠纷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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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大学医学院附属第二医院 浙江衢州驿动新能源汽车运营服务有限公司 江山市人民医院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提供劳务受害者责任纠纷 |
| 法院 | 江山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浙江衢州驿动新能源汽车运营服务有限公司赔偿原告***残疾赔偿金、医疗费用、交通费、护理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鉴定费共计138892.22元,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4900元,减半收取2450元,由原告***负担900元,被告浙江衢州驿动新能源汽车运营服务有限公司元负担155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6-10 |
| 发布日期 | 2020-01-2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