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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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江苏省扬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74851.27元及利息、滞纳费(利息、滞纳费以74851.27元为基数自2020年1月1日起按年利率24%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并扣除903.07元); 二、若被告***未如期履行本判决主文第一项确定的债务,原告中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有权对***名下位于扬州市房屋的折价、拍卖、变卖价款按照抵押顺位在抵押担保范围内就上述本金、利息、滞纳费及应由***承担的诉讼费用享有优先受偿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836元,由被告***负担(此款原告中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已预交,由被告***于履行判决确定的还款义务时一并给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
裁判日期 | 2020-9-21 |
发布日期 | 2020-12-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