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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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扬州鼎泰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
法院 | 江苏省扬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扬州鼎泰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逾期交付房屋违约金210368.02元; 二、被告扬州鼎泰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逾期交付车位违约金35893元; 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283元,由原告***、***负担1062元,由被告扬州鼎泰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2221元(此款已由两原告垫付,被告扬州鼎泰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履行上述判决时一并付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工商银行扬州分行汶河支行,户名: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11×××57)。 |
裁判日期 | 2020-9-1 |
发布日期 | 2020-12-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