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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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扬州市分公司 建湖县人民医院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江苏省建湖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扬州市分公司赔偿原告***因交通事故受伤造成的损失合计141104元(垫付的8000元已扣减),其中支付原告***96351元,支付被告***44753元。上述赔偿款项均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付清。 二、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扬州市分公司赔偿原告***因交通事故受伤造成的损失合计13900元(垫付的2000元已扣减),其中支付原告***12799元,支付被告***1101元。上述赔偿款项均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付清。 三、驳回原告***、***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390元,减半收取2195元,由原告负担435元,被告人保扬州分公司负担1760元,鉴定费2500元,由原告负担500元,被告人保扬州分公司负担2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
裁判日期 | 2020-11-26 |
发布日期 | 2020-12-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