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浙江平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平阳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限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浙江平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30000元及期内利息(以本金230000元为基数,从2018年11月2日起按月利率6.34375‰计算至实际偿还之日止,扣减已支付的4080.87元)、期内利息复利(以每月结欠利息额为基数,从2019年5月21日起按月利率9.515625‰分段计算至实际偿还之日止); 二、若被告***未按期履行上述债务,原告有权就登记在被告***名下的坐落于平阳县腾蛟镇玉湖一巷21号房屋【不动产权证号:浙(2016)平阳县不动产权第0000417号】以折价、拍卖或变卖后所得价款优先受偿,但对包括上述债务在内的《最高额抵押合同》(合同号:8591320180002942)项下所有债务优先受偿的总额以330000元为限; 三、驳回原告浙江平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835元,减半收取计2417.50元,由***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生效后,负有义务的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另一方当事人应于判决确定义务履行之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
| 裁判日期 | 2019-9-2 |
| 发布日期 | 2020-01-2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