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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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浙江平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信用卡纠纷 |
法院 | 平阳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限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浙江平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透支款本金26014.36元、违约金1300.72元及利息(截至2019年7月1日为7033.59元,从2019年7月2日起以透支本金26014.36元为基数,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算至实际偿还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浙江平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64元,减半收取计332元,由***负担300元,浙江平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32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生效后,负有义务的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另一方当事人应于判决确定义务履行之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
裁判日期 | 2019-7-9 |
发布日期 | 2020-01-2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