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
相关企业 | 浙江平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平阳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限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浙江平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00000元及期内利息6741.08元,复息(以680.10元为基数,从2018年8月21日起计算至实际偿还之日止,以824.08元为基数,从2018年9月21日起计算至实际偿还之日止,以797.50元为基数,从2018年10月21日起计算至实际偿还之日止,以824.08元为基数,从2018年11月21日起计算至实际偿还之日止,以797.50元为基数,从2018年12月21日起计算至实际偿还之日止,以824.08元为基数,从2019年1月21日起计算至实际偿还之日止,以824.08元为基数,从2019年2月21日起计算至实际偿还之日止,以744.33元为基数,从2019年3月21日起计算至实际偿还之日止,以425.33元为基数,从2019年4月6日起计算至实际偿还之日止,月利率均按11.9625‰计算),罚息(以100000元为基数,从2019年4月6日起按月利率11.9625‰计算至实际偿还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保全申请费用3020元,合计4170元,由***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生效后,负有义务的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另一方当事人应于判决确定义务履行之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
裁判日期 | 2019-4-11 |
发布日期 | 2020-01-2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