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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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吉安市天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变更江西省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20)赣0191民初615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吉安市天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赔付101591.67元。” 二、维持江西省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20)赣0191民初615号民事判决第二项。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和鉴定费按一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1050元,由吉安市天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950元,***负担10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20-11-26 |
发布日期 | 2020-12-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