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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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金鹰食品有限公司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昌中心支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江西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由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昌中心支公司支付原告周景机各项损失共计14657.6元,此款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二、由原告周景机支付被告袁孝春1811.6元,此款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三、驳回原告周景机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762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周景机承担400元,被告袁孝春、被告江西金鹰食品有限公司承担362元;鉴定费3190元,由原告周景机负担2033元,被告袁孝春、被告江西金鹰食品有限公司负担1157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10-9 |
发布日期 | 2020-12-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