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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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浙江平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平阳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限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浙江平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98953.44元及约期内利息5093.98元、罚息(以98953.44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19625%计息,从2019年1月1日计至实际履行之日止)、复利(以每期应付未缴的利息为基数,按月利率1.19625%计息,从2018年9月21日计至实际履行之日止); 二、被告***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案件受理费2274元,保全申请费320元,由***、***、***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生效后,负有义务的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另一方当事人应于判决确定义务履行之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
裁判日期 | 2019-6-3 |
发布日期 | 2020-01-2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