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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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法院 | 平阳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限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偿还原告浙江凝睿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代偿款79560.75元及利息(以代偿款79560.75元为本金,自2019年9月28日起按日利率万分之六计算至实际偿还之日止,另加之前利息11780.74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084元,减半收取1042元,保全申请费220元,由***、***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生效后,负有义务的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另一方当事人应于判决确定义务履行之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
裁判日期 | 2019-11-6 |
发布日期 | 2020-01-2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