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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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浙江平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平阳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限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浙江平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79357.54元及罚息(以本金100000元为基数,从2017年11月14日起至2017年11月30日止,以本金79357.54元为基数,从2017年12月1日起至实际偿还之日止,月利率均按11.9625‰计算,扣减3264.41元); 二、被告***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三、被告***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但被告***对包括上述债务在内的《保证函》下所有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的总额以最高保证金额130000元为限; 四、被告***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但被告***对包括上述债务在内的《保证函》下所有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的总额以最高保证金额130000元为限; 五、驳回原告浙江平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784元,减半收取892元,诉讼保全申请费用5420元,合计6312元,由***、***、***、***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生效后,负有义务的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另一方当事人应于判决确定义务履行之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
裁判日期 | 2019-5-23 |
发布日期 | 2020-01-2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