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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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鲁燕致臻婚庆礼仪服务有限公司 昆明图瑞尔广告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昆明鲁燕致臻婚庆礼仪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昆明图瑞尔广告有限公司偿付货款人民币90619元及该款项自2017年3月16日开始至款项还清之日止、以银行同期存款利率为标准的利息。 二、保全费人民币1073元,原告昆明图瑞尔广告有限公司已垫交,由被告昆明鲁燕致臻婚庆礼仪服务有限公司承担,执行时一并给付。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原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诉讼费人民币1257元(已减半收取,原告已垫交),由被告昆明鲁燕致臻婚庆礼仪服务有限公司承担(执行时一并给付)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双方当事人均服判决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若负有义务的当事人不自动履行本判决,享有权利的当事人可以在本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届满后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的期限为两年。 |
裁判日期 | 2020-11-4 |
发布日期 | 2020-12-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