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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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圣华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江苏焕鑫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盐城大丰支行 江苏人酒业江苏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江苏焕鑫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盐城大丰支行借款本金480万元、利息25747.73元(自2019年7月6日起至2019年7月15日止),合计4825747.73元,并承担480万元自2019年7月16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照年利率9.975%计算的利息,以及上述应付未付利息按照借款合同约定计算的复利; 二、被告圣华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江苏人酒业江苏有限公司、***、***、***对被告江苏焕鑫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的上述给付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被告如不能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5406元,由被告江苏焕鑫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圣华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江苏人酒业江苏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法定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3 |
| 发布日期 | 2020-01-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