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审19-6369 淄博鑫途诉高峰 判决书

发布于:2020-12-17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淄博鑫途物流有限公司
中国重汽集团济南卡车股份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
法院 山东省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淄博鑫途物流有限公司押金10万元;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淄博鑫途物流有限公司运费447000元;

三、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淄博鑫途物流有限公司利息损失,以447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11月25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付。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572元,减半收取计4786元,保全费3520元,合计8306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4-14
发布日期 2020-1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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