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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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山东海思堡服装服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桓台支行 淄博广龙塑料工贸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桓台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山东海思堡服装服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偿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桓台支行借款本金107700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二、被告山东海思堡服装服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桓台支行支付利息、罚息、复利,自2020年9月21日起至借款实际付清之日止,以实际欠付借款本金数额为基数,按合同约定的利率计算,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三、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桓台支行对被告山东海思堡服装服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桓工商抵登字(2016)第116号动产抵押登记书中登记的抵押物及拍卖、变卖或折价的价款在最高余额20000000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四、被告淄博广龙塑料工贸有限公司对被告山东海思堡服装服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上述第一、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五、被告***、***在最高余额18500000元范围内对被告山东海思堡服装服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六、被告淄博广龙塑料工贸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山东海思堡服装服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3210元,由被告山东海思堡服装服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被告淄博广龙塑料工贸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11-25 |
| 发布日期 | 2020-12-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