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12-16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淄博中心支公司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淄博市博山支公司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保险纠纷
法院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淄博市博山支公司30014.05元(指定收款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淄博中心支公司;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淄博高新支行;账号:16×××31);

二、驳回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淄博市博山支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75元(已减半),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个人上诉的,应同时提交居民身份证复印件两份;单位上诉的,应同时提交加盖公章的代表人身份证明书、营业执照复印件各一份,并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分别预交相应的二审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11-26
发布日期 2020-1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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