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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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齐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深圳市大鹏新区生兴五金店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淄博齐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支付原告货款3775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该利息以37750元为基数自2020年1月10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至货款付清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深圳市大鹏新区生兴五金店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83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承担,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将本案受理费迳付原告。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20-11-16 |
发布日期 | 2020-12-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