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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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江苏神山风电设备制造有限公司 张家港中环海陆高端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港支行 |
| 类型 | 民事调解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阜宁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江苏省阜宁县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9)苏0923民初6364号 原告:张家港中环海陆高端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吴君三,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凤梅,上海申浩(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神山风电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住***。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应青,江苏苏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旭尧,江苏苏一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张家港中环海陆高端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神山风电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1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9年10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于2019年11月25日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了调解。 原告张家港中环海陆高端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按《和解协议书》履行付款义务,支付原告货款共计290000元及违约金(违约金计算方式:自延期之日起至实际付款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2.本案律师费17400元、诉讼费、保全费、差旅费等全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1年5月12日,原、被告双方签订《风电塔架法兰产品购销合同》(合同编号:SSCG-FL2011-010)1份,约定被告向原告采购价值合计1139万元的法兰产品。合同生效后,原告即按约定履行了全部义务,但被告迟迟未支付原告剩余货款共计739万元。原告遂向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013年12月18日,经双方协商签署《和解协议书》1份,协议约定:被告总欠原告货款739万元,被告承诺于2014年1月15日前支付200万元,余款自2014年3月20日起每月支付50万元,尾款39万元于2015年6月20日前付清。《和解协议书》生效后,被告支付原告货款共计710万元,尚欠原告货款29万元,经原告多次催告,被告均置之不理。现原告诉至法院,请求支持其诉讼请求。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江苏神山风电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张家港中环海陆高端装备股份有限公司29万元,分别于2019年12月30日前向原告支付14万元,剩余15万元于2020年1月20日前付清(开户名称:张家港中环海陆高端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开户行: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港支行,账号:***00005001); 二、如果被告江苏神山风电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有一期未足额履行上述还款义务,原告张家港中环海陆高端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可就全部款项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并要求被告江苏神山风电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支付从2015年6月21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以剩余欠款为本金,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 三、如被告江苏神山风电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按照上述第一项约定足额履行付款义务后,原告张家港中环海陆高端装备股份有限公司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四、案件受理费5912元,减半收取2956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江苏神山风电设备制造有限公司负担。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
| 裁判日期 | - |
| 发布日期 | 2020-01-2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