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决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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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江苏赣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执行决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 执 行 决 定 书 (2019)苏0707执3319号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江苏赣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宋坤、安静、柏根利、孙传龙、宋国庆、王举富、王爱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苏0707民初929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据该裁判:一、被告宋坤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江苏赣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借款本金1000000元及利息、罚息(自2015年6月30日起至2016年4月10日止,按照年利率10.67%计算;自2016年4月1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日利率万分之4.44583计算)。二、被告安静、柏根利、孙传龙、宋国庆、王举富、王爱国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宋坤进行追偿。经立案执行,被执行人宋坤、安静、孙传龙、王举富、王爱国至今未履行该裁判内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三款规定,决定如下: 将宋坤、安静、孙传龙、王举富、王爱国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决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三十日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20-01-2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