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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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江苏中南建筑产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江苏中新苏通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 海门市人民医院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海门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江苏中南建筑产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江苏中新苏通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支付货款412037.03元,并按日利率0.3‰的标准支付逾期付款利息至实际履行之日止(以392285.19元为基数自2018年2月10日起,以19751.84元为基数自2019年7月10日起)。 二、驳回原告江苏中新苏通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711元,由被告江苏中南建筑产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9422元(户名: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银行南通市濠南路支行;账号:46×××65)。 |
| 裁判日期 | 2019-7-12 |
| 发布日期 | 2020-01-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