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因管理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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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艾科维科技有限公司 浙江省工业设备安装集团有限公司第六分公司 浙江省工业设备安装集团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无因管理纠纷 |
| 法院 | 重庆市忠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浙江省工业设备安装集团有限公司23万元,并自2016年6月17日起以23万元为基数,按照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2020年8月20日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85%,至实际返还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浙江省工业设备安装集团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419元,减半收取2709.5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递交上诉状并收到本院预交上诉费通知书后应当及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未在本院预交上诉费通知书指定的期限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缓交、减交、免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双方当事人在法定上诉期内均未提出上诉或仅有一方上诉后又撤回的,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
| 裁判日期 | 2020-11-11 |
| 发布日期 | 2020-12-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