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京丰源不锈钢装饰(北京)有限公司 江苏希尔发集团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兴化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反诉原告)江苏希尔发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原告(反诉被告)京丰源不锈钢装饰(北京)有限公司给付货款402660.2元及其利息(自2017年9月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 二、驳回被告(反诉原告)江苏希尔发集团有限公司的反诉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340元,反诉案件受理费3420元,合计10760元,由被告(反诉原告)江苏希尔发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诉讼费用交纳办法》预交上诉费(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银行泰州分行营业部;户名: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47×××53)。 |
| 裁判日期 | 2019-10-29 |
| 发布日期 | 2020-01-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