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湖南百顺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湖南省新化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由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湖南新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返还借款本金1500万元,支付截至2019年5月30日的利息17.5万元,以后利息从2019年5月31日起以借款本金1500万元为基数,按月利率5‰计算支付至借款清偿之日止,被告湖南百顺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二、如果被告***、***逾期履行上述债务,原告湖南新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有权以被告湖南百顺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提供的抵押物即位于长沙市韶山中路419号凯宾商业广场2224号房、2201号房、2218号房、2203号房、2221号房产(房屋所有权证号为:长房权证雨花字第716205183号、长房权证雨花字第716205187、长房权证雨花字第716205188号、长房权证雨花字第716205190号、长房权证雨花字第716205192号)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三、驳回原告湖南新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诉讼费112850元,诉前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117850元,由被告***、***、***、***、湖南百顺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0-09 |
| 发布日期 | 2019-12-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