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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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梅州中心支公司 富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 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2020)粤1422民初394号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大埔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富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应在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内继续赔偿原告***因机动车交通事故造成的各项损失共计人民币107772元,该款项直接汇入开户行为中国工商银行大埔支行户名为***账户中。 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100元,减半收取为550元(该款已由原告***预交),由被告富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负担515元(该款由被告富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径行支付给原告***),由原告***负担35元。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20-12-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