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
相关企业 |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信用卡纠纷 |
法院 |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2020)粤0104民初16925号民事判决第二项; 二、变更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2020)粤0104民初16925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被上诉人***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上诉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偿还透支欠款本金28681.81元、分期手续1501.25元、滞纳金8766.38元及利息(截止至2020年1月3日的利息为3742.96元,从2020年1月4日起至欠款付清之日止的利息按《招商银行信用卡(个人卡)通用领用合约》的约定计算)。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434元、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均由***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20-12-11 |
发布日期 | 2020-12-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