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发布于:2020-12-17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广东蕉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蕉岭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广东蕉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50000元及利息15114.53元(利息计算至2020年5月21日,2020年5月22日起至还请借款本金之日止利息按借款合同约定计算支付)。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713.93元,由被告***承担,上述费用原告已预付,由本院予以退回。被告***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纳案件受理费713.93元,拒不缴纳的,本院依法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10-23
发布日期 2020-1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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