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
相关企业 |
江苏双泰建筑科技有限公司 舜龙重工(常州)机械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返还原物纠纷 |
法院 | 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江苏双泰建筑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5806元。 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被告各自负担25元;该款原告已预交,被告应将自己负担部分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50元。 |
裁判日期 | 2020-12-8 |
发布日期 | 2020-12-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