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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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侵害商标权纠纷 |
| 法院 |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鄂03民初223号民事判决; 二、安徽大全保健品有限公司立即停止销售侵害汤臣倍健股份有限公司第3839270号“汤臣倍健”、第8400088号、第10628478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并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汤臣倍健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损失20万元; 三、丹江口市春蕾医药连锁有限公司立即停止销售侵害汤臣倍健股份有限公司第3839270号“汤臣倍健”、第8400088号、第10628478号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行为; 四、安徽大全保健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法制日报》上刊登声明,消除影响。声明的内容须经一审法院核准。如逾期不执行,汤臣倍健股份有限公司可申请一审法院公布判决内容,相关费用由安徽大全保健品有限公司负担; 五、确认广东威士雅保健品有限公司与汤臣倍健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4日达成的调解协议。即1.广东威士雅保健品有限公司于调解协议签订之日起立即停止生产侵害汤臣倍健股份有限公司第3839270号“汤臣倍健”、第8400088号、第10628478号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行为;2.广东威士雅保健品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7日之前向汤臣倍健股份有限公司支付调解款217100元(已支付);3.汤臣倍健股份有限公司自愿放弃对广东威士雅保健品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4.一审判决由广东威士雅保健品有限公司负担的案件受理费及保全费11800元,由汤臣倍健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六、驳回汤臣倍健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案件受理费30800元,保全申请费5000元,合计35800元,由汤臣倍健股份有限公司负担26500元,安徽大全保健品有限公司负担8300元,丹江口市春蕾医药连锁有限公司负担100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7200元,由安徽大全保健品有限公司负担4300,广东威士雅保健品有限公司负担290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20-8-21 |
| 发布日期 | 2020-12-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