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盐城市宁信科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江苏康杰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盐城发电设备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保证合同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江苏康杰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归还原告盐城市宁信科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500000元及利息(含逾期罚息,自2017年9月8日起至2018年3月8日止以本金3000000元按月利率15‰计算,自2018年3月9日起至实际履行还款义务之日止以本金1500000元按月利率2%计算,扣减江苏康杰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已付的利息603425元); 二、被告江苏康杰机械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原告盐城市宁信科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律师代理费70000元; 上述一、二判项,限被告江苏康杰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 三、被告***、***、***、***、***、盐城发电设备有限公司对被告江苏康杰机械股份有限公司所欠原告盐城市宁信科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的上述一、二项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9830元,减半收取9915元,案件申请费5000元,合计14915元,由被告江苏康杰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盐城发电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0-8 |
| 发布日期 | 2020-01-2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