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江苏培蕾基质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镇江市兴茂钢构有限公司 镇江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中心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镇江市兴茂钢构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江苏培蕾基质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损失532046元。 二、被告***对被告镇江市兴茂钢构有限公司的上述义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江苏培蕾基质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当事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740元,由原告江苏培蕾基质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负担3620元,被告镇江市兴茂钢构有限公司、***共同负担912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0-25 | 
| 发布日期 | 2020-01-19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