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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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湖南浏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于本判决生效后5日内偿还湖南浏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00000元及利息(利息按两部分计算:1、至2020年9月16日止的利息为80796.63元;2、以本金100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9月17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依照双方约定的利率计算)。 二、湖南浏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在上述第一项债权及本案诉讼费用范围内对登记在***名下位于浏阳市、房屋产权证号为浏房权证字第7××3号,并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的房产,在折价抵偿或者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中享有优先受偿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3916元,减半收取1958元,由***、***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9-28 |
发布日期 | 2020-12-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