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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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湖北泽人教育投资有限公司 湖北文理学院理工学院 卓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法院 | 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鄂06民初63号 原告:卓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新洲区三店街西黄村。 法定代表人:夏汉桥,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贵林、王虎,均为湖北思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北泽人教育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襄阳市襄城区尹集乡尹集村305省道特1号。 被告:湖北文理学院理工学院。住所地:襄阳市襄城区尹集乡特1号。 原告卓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北泽人教育投资有限公司、湖北文理学院理工学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05月24日立案。原告卓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255412元。 本案按原告卓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
裁判日期 | 2018-6-11 |
发布日期 | 2020-01-2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