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执行执行通知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山东国恒机电配套有限公司 滕州金浩玻璃有限公司 |
| 类型 | 结案通知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其他执行 |
| 法院 |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19)鲁执42号 山东国恒机电配套有限公司: 徐光与你公司、滕州金浩玻璃有限公司、肖东云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纠纷一案,本院(2018)鲁民终52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判决二审案件受理费10000元由你公司承担。由于你公司未及时缴纳二审案件受理费,本院于2019年4月9日依法立案强制执行。本院于2019年4月15日向你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要求你公司向本院缴纳案件受理费10000元,并承担本案的执行费50元。你公司于2019年4月17日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向本院缴纳案件受理费10000元、本案执行费50元。 你公司缴纳上述案件受理费和执行费后,本院(2018)鲁民终521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你公司承担二审案件受理费的义务已全部履行完毕,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本院决定本案以执行完毕方式结案。 特此通知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二日 |
| 裁判日期 | - |
| 发布日期 | 2020-12-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