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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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按照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赔偿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医药费10000元、护理费7406.40元、误工费18516元、就医交通费300元,以上共计36222.40元,被告***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二、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在商业三者险限额内赔偿原告***医药费2210.84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300元、营养费1800元、鉴定费980元,共计6290.84元的60%即3774.50元。 以上判决条款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执行。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60元,由被告***负担9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0-11 |
发布日期 | 2020-12-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