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结案通知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湖北富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陕西陕化化肥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结案通知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陕西省渭南市华州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陕西省渭南市华州区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19)陕0503执恢48号 申请执行人湖北富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陕西陕化化肥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陕0503民初11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陕西陕化化肥股份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湖北富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请求被执行人陕西陕化化肥股份有限公司给付货款1858495.1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21526元、执行费21200元由被执行人负担,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即:1.被执行人一次性给付申请人货款1858495.1元,不足部分申请人自愿放弃。2.案件受理费21526元、执行费21200元申请人自愿承担。现双方已按和解协议履行完毕,申请人已实现债权1858495.1元,并交纳执行费21200元,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本院(2019)陕0503执恢48号执行案件执行完毕,于2019年3月25日结案。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五日 |
| 裁判日期 | - |
| 发布日期 | 2020-01-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