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1-21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襄阳科正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有限责任公司
四川省泸州市第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襄阳富思特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有限公司
武汉建设技术发展有限公司襄阳分公司
湖北时代国宜电气科技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院 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四川省泸州市第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包、***施工、武汉建设技术发展有限公司襄阳分公司监理的位于襄阳市高新区邓城大道北廖家庄路(鏖战岗路)湖北时代国宜电气科技有限公司3#、4#、5#钢构厂房钢梁、钢柱的钢材材质力学性能不符合设计及《低合金高强度结构钢》GB/T1591-2008中Q345B的要求;

二、驳回原告湖北时代国宜电气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80元,保全费5000元,鉴定费60000元,合计65080元。由被告四川省泸州市第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40000元,原告湖北时代国宜电气科技有限公司负担2508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应在递交上诉状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汇款至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襄阳万山支行;户名: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帐号:17×××56。上诉人在上诉期届满后七日内仍未预交上诉费用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裁判日期 2020-1-6
发布日期 2020-0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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