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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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不当得利纠纷 |
| 法院 | 天津海事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江苏苏州港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天津中矩锐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港口费用2640451.5元及利息(以2640451.5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自2018年7月5日起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及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19年8月20日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天津中矩锐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35875元,由被告江苏苏州港集团有限公司负担28554元,天津中矩锐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负担7321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10-23 |
| 发布日期 | 2020-12-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