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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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乐西高速公路有限责任公司成都分公司 凉山州第一人民医院 凉山彝族自治州第一人民医院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中心支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昭觉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限额内支付原告***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款6100元,此款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付清; 二、被告四川乐西高速公路有限责任公司成都分公司向原告***支付1000元精神抚慰金,此款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付清;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50.00元,由原告***负担1068.65元,被告四川乐西高速公路有限责任公司成都分公司负担81.6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凉山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11-12 |
发布日期 | 2020-12-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