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12-18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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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票据纠纷
法院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中建六局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西南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好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新津支行票据款4500万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为:以2500万元为本金,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从2018年2月8日起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止;以2500万元为本金,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从2019年8月20日起计算至票据款付清之日止;以2000万元为本金,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从2018年4月4日起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止;以2000万元为本金,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从2019年8月20日起计算至票据款付清之日止)。

二、被告中建六局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对被告中建六局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西南分公司承担的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责任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70730元,由被告中建六局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西南分公司、中建六局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12-30
发布日期 2020-1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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