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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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法院 | 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第四冶金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告四川建设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支付22246103.9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以22246103.9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为标准,从2019年3月20日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止;以22246103.9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从2019年8月20日起计算至付清该笔款项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四川建设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153031元,由被告中国第四冶金建设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2-3 |
发布日期 | 2020-12-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