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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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法院 | 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杭州信义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代偿款26055.74元及资金占用费(资金占用费以尚欠代偿款为基数,按年利率24%,从2019年11月15日起计算至代偿款付清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2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11-12 |
发布日期 | 2020-12-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