健康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12-18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山东中援应急咨询服务有限公司
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分公司
广西明明白白保险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健康保险合同纠纷
法院 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被告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分公司向原告***、***支付保险金10万元。

上述金钱给付义务,义务人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逾期则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或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案件受理费2300元,公告费300元,共计2600元,由被告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分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在上诉期届满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开户名称: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南宁市竹溪支行,账号:20×××28)。逾期未预交也不提出缓交申请的,则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裁判日期 2020-6-11
发布日期 2020-1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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