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湖南省天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长沙文祥金属材料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湖南省保靖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湖南省天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长沙文祥金属材料有限公司货款、税金、垫付款共计467401元。 案件受理费8311,减半收取4155元,由被告被告湖南省天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担。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判决书生效后,义务人应当在履行期限内主动履行其义务,如逾期未履行的,权利人可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逾期未申请的,本院不予立案执行。 |
| 裁判日期 | 2019-11-14 |
| 发布日期 | 2019-12-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