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安徽中信房地产土地资产价格评估有限公司 安徽大恒竹木有限公司 安徽尚之庭竹木科技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 法院 | 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原告安徽大恒竹木有限公司与被告***之间的 两份《厂房场地租赁合同》于本判决生效时解除。 二、被告安徽尚之庭竹木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 后十日内将安徽大恒竹木有限公司的厂房、设备、道路等租赁物返还给原告安徽大恒竹木有限公司。 三、驳回原告安徽尚之庭竹木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800元减半收取6900元,由被告***、安徽尚之庭竹木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16 |
| 发布日期 | 2020-01-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