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安徽豪润置业有限公司 安徽寿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 法院 | 安徽省寿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向原告安徽豪润置业有限公司支付代偿借款本息190474.73元; 二、被告***支付原告安徽豪润置业有限公司赔偿金19047.47元。 上述第一、二项,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 负有金钱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444元,减半收取2222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9 |
| 发布日期 | 2020-01-2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