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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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抚顺特殊钢销售有限公司北仑分公司 宁波市北仑区大矸金源模具厂 上海抚顺特殊钢销售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宁波市北仑区大矸金源模具厂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上海抚顺特殊钢销售有限公司北仑分公司货款17885.31元,并支付该款自2016年3月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逾期利息; 二、驳回原告上海抚顺特殊钢销售有限公司北仑分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期履行付款义务,则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2136元,减半收取计1068元,由原告上海抚顺特殊钢销售有限公司北仑分公司负担863.50元、由被告宁波市北仑区大矸金源模具厂负担204.5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生效后,如义务人拒绝履行,权利人可在判决书确定的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或者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
裁判日期 | 2020-11-23 |
发布日期 | 2020-12-18 |